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对国际化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参与国际事务的意识,按照学校综合改革方案提出的“创新学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提高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的要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海(境)外交流学习,特设立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生海(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评审条例。
一、学生海(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依据、条件
1.申请基本条件
上海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提出申请参加各类海(境)外交流学习项目。
(1)思想作风正派,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尊严,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法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
(3)认真参加校院和班年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学习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得一、二等奖学金者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先;
(5)符合海(境)外交流学习条件。
2.评审依据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院每年11月接受学生下一年度项目申请,确定可评奖的总人数和学院预算的初审意见报学校国际交流处。次年4月,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可以参加奖学金评审的学生人数和学院、学校具体金额。学生每学年只能享受一次海(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
3.奖学金的审核和颁发
学院对申请海(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审核,经初评后,在学院网页上进行公示,无异议者汇总至学院海(境)外交流学习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合格以后,再发放奖金。
二、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海外交流学习领导小组,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8年7月